第二十四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成材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自治县内森林、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发展林业,对其投资营造的商品用材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保护珍贵稀有的野生动物、植物,合理利用生物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节柴灶和以煤、电、气代柴,减少森林消耗量。
自治县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水土保持,防止生态环境恶化。
自治县为维护生态平衡、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致使地方经济和群众生活受影响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偿。
自治县收取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自主安排,用于造林和植被恢复,同时享受省、市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耕还林费、护林防火经费等方面的照顾。
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