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