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交通通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早市、夜市、便民摊点等,其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产生油污、污水的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铺设防渗漏垫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