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