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