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按照规定批准前,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