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