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