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在广场、车站、机场、医院、景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公共文明行为。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校园文明建设,开展公共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传播公共文明行为先进事例,营造全社会促进公共文明的氛围。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