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不使用粗俗语言,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