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下水管道、地沟排放油烟。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