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城镇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防治扬尘污染。
待开发场地在进行土地平整时,平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洒水降尘,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在平整作业结束后设置围挡。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和已平整待开发场地,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固化铺装。无法确定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固化铺装。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