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各片区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通关审批、检验检疫、物流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有关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