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片区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通关审批、检验检疫、物流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有关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