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第四十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北京、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政务服务合作,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区域通办、标准互认和采信、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采信。探索建立河北、北京、天津自贸试验区联合授信机制,健全完善京津冀一体化征信体系。已在北京市、天津市取得生产经营资质、认证的企业搬迁至自贸试验区后,经审核可以继续享有原有资质、认证。符合条件的北京、天津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自贸试验区后,可以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