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陵区内设立的界桩及标志牌。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