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鼓励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