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