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