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