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工作网络建设,动员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