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工作网络建设,动员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