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确保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和活动。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配备卫生设施,做好卫生保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