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