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排查预警第三十一条有效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首办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可能引发矛盾纠纷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向本部门和单位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上级部门和同级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通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