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排查预警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预警工作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