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定期就容易引起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非法传销等向社会开展风险提示、宣传和教育,及时制止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