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