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公示的;
(五)不按照规定对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人员)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复核、核查的;
(六)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八)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九)不按照规定核实处理有关社会救助举报、投诉的;
(十)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