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