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