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