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提出,经核实、登记后,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救助服务和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