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对获准住房救助的残疾人,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给予房源、楼层、户型等方面的优先选择权。

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