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申请住房救助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二)收入情况;
(三)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经过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