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学校或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网络、媒体等形式,向学生(监护人)告知教育救助相关信息。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教育救助的学生(监护人)应当根据申请的教育救助项目,如实填写申请材料;
(二)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步教育救助名单,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属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确认;
(三)经审核、确认通过后,由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给予教育救助;审核、确认未通过的,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教育救助的学生(监护人)。申请教育救助的学生(监护人)有异议的,就读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予以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