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需求,对教育救助对象分别给予下列救助:

(一)对学前教育儿童给予生活费补助;

(二)对义务教育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对普通高中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减免学杂费或者课本费,残疾学生免学杂费、课本费;

(四)对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残疾学生免学杂费或者课本费;

(五)对普通高校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或者大学新生资助;

(六)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方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