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通过审批的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

(二)对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通过审批的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