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五章 医疗救助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