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安置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支付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医疗和照料等费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