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