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森林公园建筑物的高度、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景观相协调,在游览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人文景观或者景点。森林公园的天然林应当予以保护,人工营造的纯林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树种调整和改造,提高其游览、观赏价值和综合效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