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旅游业的发展,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