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推进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加强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导游职业等级、服务质量与薪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