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十九条有效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导游、领队业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