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保障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零负团费和其他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发布虚假旅游服务信息,误导旅游者;

(四)进行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以及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转团、拼团或者擅自变更行程;

(五)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或者通过对旅游者实施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接受服务;

(六)与购物场所经营者串通,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另行付费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