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十六条有效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二)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三)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四)诱骗或者以殴打、弃置、恐吓、辱骂、限制活动自由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者服务;(五)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