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法佩戴或者携带导游证等证件;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依法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安全、健康、文明、环保旅游;

(四)遵守旅游目的地法律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及时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等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