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十条有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害当地居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二)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四)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