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当地居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二)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四)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