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林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