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属于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的;(二)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