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申请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批准文件;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