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倡导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积极参加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等活动;
(三)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组织);
(四)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步行、骑行;
(五)文明用餐,聚餐时使用公筷公勺,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六)积极参加全民阅读,共建书香遂宁;
(七)树立新风,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和其他礼仪活动;
(八)文明祭祀,以献花、植树、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方式寄托哀思;
(九)国家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